公示 | 关于2023年2月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动态监控服务商评价结果及终端质量统计情况的公示
2023-03-24 09:20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运〔2016〕169号)(以下简称《服务评价办法》),现将2023年2月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及终端质量统计情况(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9603,电子邮件fhxsc@cttic.cn )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电话:400-003-5656,电子邮件fws_support@gghypt.net)反映。
附件:1. 2023年2月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结果.pdf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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